日前民主實驗室在官方的Medium發出公告,說明其性騷事件的處理。但其中我們卻發現了民主實驗室和北市府在流程上可能有些疏失。以此事件為借鏡,女協從促進性平事件處理流程改善的角度,提出幾個疑問和可能改善的方向。
1. 當事人希望指控加害者而言要求職場公開事件,還能夠用「法律規定要保密」為由拒絕嗎?這樣的解釋是在保護誰?
民主實驗室引用北市府說法,表示依處理準則第十條有保密義務,拒絕民主實驗室對內外公告事件始末及調查內容。然而從法規整體意旨來看,這一類保密規範實際上是為了避免被害人未經同意被公開而遭受二次傷害。在被害人已經期待事件被公告時,這類規範實際上不應該適用。這個解釋方式,反而有害個別當事人得到傷害修復的可能。
1. 當事人希望指控加害者而言要求職場公開事件,還能夠用「法律規定要保密」為由拒絕嗎?這樣的解釋是在保護誰?
民主實驗室引用北市府說法,表示依處理準則第十條有保密義務,拒絕民主實驗室對內外公告事件始末及調查內容。然而從法規整體意旨來看,這一類保密規範實際上是為了避免被害人未經同意被公開而遭受二次傷害。在被害人已經期待事件被公告時,這類規範實際上不應該適用。這個解釋方式,反而有害個別當事人得到傷害修復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