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本質上係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保全證據或擔保嗣後刑之執行,而對被告所為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法院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法定羈押事由存否及有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即羈押要件之審查,無須經嚴格證明。

被告是否成立犯罪,屬本案實體應予判斷問題,與法院是否羈押被告並無必然關係

柯文哲再被延押2月!合議庭裁定理由曝光 法官:與有無犯罪沒必然關係每個字都看得懂,但是連起來就看不懂了
法律果然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