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台灣第9例免術】
https://archive.md/...
我以前看這判決書會相信判決書裡的文字,相信對方真的有性別認知的困擾,現在真的是無法。
跨性別運動一推後就太容易覺得都是話術。前面一串心理醫療鑑定都敵不過這段

【原告之性取向自幼即為「女性」,且因原告性別認同為男性,故原告自我認同其為「異性戀」,而非同性戀,又原告歷任交往對象亦確實均為女性,且原告與妻子黃月彤(女)登記結婚

原告自幼至青少年到成年一路之人格發展,從初始認同男性外觀,至厭惡生理性徵發育,到接觸變性與跨性別相關資訊,與生理女性結婚共組家庭後,鞏固形成自主認同男性之決定】

打荷爾蒙維持十年「男性打扮」都不及這段荒謬,我就想問這難道不是恐同?「Gay變性成女的就一生都不用面對恐同,gay已經是過時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