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uktion
16 years ago
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解釋係於五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作成公布,則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發生之原因事實,無論在此以前或以後存在,於此解釋公布後之訴訟,此請求權即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關於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七號判決參照
Reduktion 好奇
16 years ago
所以最高法院於本件認為消滅時效是比較偏向程序法規的性質?抑或是法規解釋,並無新舊規範如何適用的問題,僅是單純不能以之提起上訴第三審、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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