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超人
16 years ago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停車場、屋頂、陽台出租之租金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胖超人
16 years ago
依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胖超人
16 years ago
財政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及93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887號函釋規定,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住戶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
胖超人
16 years ago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廈)之外牆、陽台、頂樓出租,或對外提供停車場,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他人按期收費時,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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