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系爭墳墓被葬者為王○○、王◇◇,其繼承人為王☆☆,而王☆☆死亡後,上訴人為其全體繼承人,故系爭墳墓為上訴人所公同共有,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
然當事人適格要件有無具備,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本件上訴人之被繼承人王☆☆,其繼承人依上訴人於本院提出之日據時期戶籍登記簿謄本,似尚有一養女「王**」,
果爾,原審既認定系爭墳墓為上訴人之被繼承人王☆☆所有,王☆☆死亡後,由上訴人公同共有,而拆除、遷移墳墓又屬處分行為,如王☆☆尚有繼承人「王**」,則被上訴人未將「王**」列為被告一同起訴,
能否謂其當事人適格要件無欠缺(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參照),有待進一步研求。原審疏未注意及此,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欠允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法,求予廢棄,非無理由。(86,台上,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