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看見新聞,提到災區的政府有編列年度預算,不提撥使用於賑災卻在那邊哭窮,地方政府人員出來解釋說,怕隨意提撥會惹上法律問題。大家一聽之下一定會覺得很扯,都人命關天了,救人哪還有啥法律問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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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在我去做實務工作之前也是這樣想,但我作實習律師時,卻遇到熱心公務員為了先顧及居民的安全而施作工程,之後再提撥政府款項支應,
卻被檢察官起訴貪污治罪條例,理由就是未經招標程序,恐有圖利廠商之嫌。這案子一打就快十年,雖然最後貪污罪沒有成立,卻還是被追加起訴偽造文書,
原因在於實際施作日期與文書登載日期不符,但這是當然的呀,因為就是為了救急才先施作的嘛!!!
可悲的是,在我離開事務所的前ㄧ個月,法院的判決依然認定那位政府官員成立公務員豋載不實罪,並判處有期徒刑。
試問在這種司法運作與氛圍之下,哪位公務員敢勇於任事???勇於任事的代價就是纏訟十多年,最後啷噹入獄,
而且人民早就忘了你是為什麼入獄,只知道你曾經坐過牢。試問,當下你會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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