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行為若隱含增益當事人違法決意之目的,應認於公序良俗有所違背,依民法第72條規定,該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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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依本件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原告若因本件借款遭稅捐機關罰款時,該罰款均由被告負擔,並無區分原告係因故意或過失之違法行為致受罰款而有不同。然原告若因過失漏報稅捐致受罰款,而將其罰款之不利益轉由被告負擔,於公序良俗固無相違;
但若原告係因故意漏報稅捐而遭罰鍰,亦可透過上開約定條款將該罰款轉嫁被告負擔,則上開約定條款顯可增益原告故意漏稅之決意,於公序良俗自難謂無違背。是應認上開約定條款僅於原告因過失致受罰鍰之範圍內,始有效力。
涉及民法第72條之法律效果為何的問題 法官採用了 die geltungserhaltende Reduktion 的方法 但法理基礎為何則未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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