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中以前看過法律中刑責的判定是以動機論,視犯案之動機衡量刑責之輕重,所以某些看到別人犯法就嚷著要「公事公辦」記過、「法理情」、「依法行事」云云者,在我看來都是急著要找人背黑鍋而已>>「陌生的孩子」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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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人頭路無解,因為老闆也是如此啊!禮儀師犯錯(非我族人),記過,有再詢問嗎?連基本告知也沒有,更遑論申辯機會了,上樑不正下樑歪。
綸子曰:甲組有二,1.不怕老婆的稱甲組,後面還有乙、丙、丁.....組。2.被老婆甲來甲去的(台)也叫甲組,但有天壤之別。
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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