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6
16 years ago
正光金絲膏敗訴理由之ㄧ是「消費者應可分辨」,讓我想到以前上商事法的時候老師也提過,黑松告過大黑松小倆口也是敗訴,理由好像也是這樣...但老實說直到老師提到這個案例我才知道原來喜餅不是氣水公司黑松的副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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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6
16 years ago
所以消費者我根本辨認不出來,法官要怎麼客觀判定呢?做統計嗎?
shouldshould
16 years ago
法官也是按自己的理解,就像電視廣告裡是否有誇大的嫌疑時,也是依「消費者應可分辯」為判斷依據!
shouldshould
16 years ago
但.....消費者就是法官、檢察官的分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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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ldshould
16 years ago
不然,他們整天辦案,那還可能真得一個一個去調查哦
ms6
16 years ago
就因為他們所言的客觀其實只是自己的分辨,所以才會糾紛一堆吧三不五時再審有是大翻案...記得那天我們班大部分人真的都以為喜餅是黑松的,挺同情輸的那ㄧ方
Amber
16 years ago
這樣很混淆~那有品牌大就分的出的道理~那意思不就是大要容忍小的?即使小的爬到你頭上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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