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研發、技術共享,一言以蔽之,就是「合則力強、分則力弱」,但如果媒介不同公司之間能合作的融融洽洽,一言以論之,就是「分贓的藝術」。
這些「分贓的藝術」可以從法制面來著手,例如日本的「技術研究組合法」,成立一個技術媒合中心,法人級的獨立組織,透過這個中介的法人來為許多公司服務,當然、這中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及遊戲規則,在該法律裡大抵釐定的七七八八了。
或是透過鄉土仕伸的組織式推動,如「STIRA南台灣紡織研發聯盟」的分享,有一個叨叨擾擾的大家長,有點像保正、里長圍事一般的把不同心思的公司導到同一條路上。
再者、也可以透過契約來訂立怎麼分贓,所以「從歐盟補助經驗談研發成果之共享及運用」,就是談論這些訂立契約的經驗之談。
「國際間科技發展與創新政策之觀察」-以南韓與日本為例,先講的是韓國,南韓政府的科技組織再造,由副總理兼任科技部部長,層級一下提的很高,但說坦白的並不讓人訝異。
以韓國的民族性來說,他們做事一向「很絕」,這是個人的想法。
以前大學做網咖的研究報告,南韓的網咖密度高於7-11,因為他們認定網路遊戲是重點培植產業,就大舉投入,降稅、建立電玩大學,打電動名手可以服國防役,電玩比賽時還比照奧運有選手村。
韓國人做事「一整個絕」,比照於日本「縝密、專注完美,近乎苛求」,南韓就是靠一個「絕」來超過去。
那要看個人人生的態度,整體國家發展的態度到底設立在哪。日本的自殺率一直居高不下,南韓目前的自殺率也是年年升高,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一下。
「從產業創新條例之推動重點談我國科研政策方向及產業發展」-由硬轉軟?由製造業轉向服務業的思維?
這樣的論點似乎一再被提及,但沒有一個很明顯的成功典範讓大家能夠真的從心裡去相信。
新法是有、而且從法條也能解釋出未來的實際作法,但是到底能落實到什麼程度呢?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一套制度就算規劃的再好,要是執行的人無心,或是意圖規避,最後出來的結果還是會很「四不像」。
回到哲學思想的千年爭議,是儒家?還是法定?是人治?還是法治?其實都不完全是,應該是人治+法治,好的制度,還是要有肯堅持的人去完全執行。
在這個國家裡,我們有多少事是只說漂亮話就以為做完了?要比說漂亮話大家都會說,但實際執行時就是要把自己的手弄髒(get your hands dirty),而後者、往往一直都是缺乏的。
許多人包括我在內,可能在平常都是說得一口好道理,但是執行上還是有困難,其實這也不意外,很多人包括我也是說得一口好球,但實際上場也沒有辦法表現的像專業球員那般精準。但是、至少往精準面的態度和方向要有,不是嗎?
「談我國研發成果境外實施管理規範之思維與變革」,我想、所謂的境外實施及自由軟體,都被經濟部定位為「例外狀況」,例外狀況的處理方式就是要「事前申請」或是「事後具結」,還要經過審查,通過後才可以作為,大意就是如此。
同前二個場次,最大的問題就是:「審查的標準在哪裡?」「什麼樣的審查才是有效審查?」「什麼樣的指標才是實質指標?」
有「法治」的框架,卻沒有「人治」的素質,那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
「解析兩岸條例體系下之技術合作管理法制」-大陸投資還是敏感問題,這牽涉到時代的政治立場。
以聯電的「和艦案」為例,刑事及行政上皆受質疑,但最後獲判無罪。
重點:「投資行為」與「技術分享」在法律定性上顯有不同的評價。
以名義來扭轉評價,某個角度來看,還蠻像「洗錢」的方式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