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抓語病而已。這次高院合議庭可以寫的簡單一點:一審有罪之被告,重罪可以羈押,依法繼續羈押之
陳水扁跑去向詐欺師黃姓少年問卦時,曾支開身邊護衛人員。這一點可印證此犯罪者有逃亡的能力。難道要等他逃亡成功,例如跑進某國大使館,再來改口承認他有逃亡之能力?
最高法院的裁定並不是沒有道理,但是你要說重罪犯人不會逃,說真的只有他逃成功,才知道他要逃。不然的話,「重罪羈押」這個法律規定是為哪樁?
若解除羈押逃亡機率真的很高,最好是坐船出海被海巡署人贓俱獲
發佈啦?我覺得也應該是,反正改改裁定書而已。如果再到最高法院打槍一次。那就確定有內鬼了
「有逃亡之虞」跟逃亡國外,是兩個概念。舉出機場秘道暗示什麼?跑進外國大使館也不用護照,一樣是逃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