嘖.....為什麼人性尊嚴看來看去都是保護做壞事的人用的= =那被害人的尊嚴是個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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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從什麼角度來看。以大陸法系思維來說,法律執行要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基本原則。若今天的程序上,程序正義可以委由執法人員自由心證,基本上良民也無法得到保障。
基本上法律多為事後追償、追究的功用,犯罪(刑事)、損害(民事)亦有分輕重、故意過失等,甚至有無過失責任的課予。
只能說法律有其限制,而立法者的怠惰與搞錯重點,及過去戒嚴導致的便宜行事陋習傳承,讓這國家法治還有待加強。
像性侵犯,保護人性尊嚴上,就有不公開審理及允許被害人隔離審訊的制度。
至於所謂二度創傷及性侵犯的刑責問題,那種細節、技術性的問題,法律無法巨細靡遺來做規定。
所以結論就是學習法律必須要把事情區分得非常細,人性尊嚴追求的是每個人都可以享有,若有例外的發生,那麼這就難以維持。因為立法者可以任意立法,導致惡法亦法的問題再度發生。
說這麼多,希望你能稍稍接受吧,我知道這很難馬上接受的XD
那只是上憲法上的很不爽的碎唸而已XDD考試的時候我不會寫說人性尊嚴是個屁啦XD
是說我覺得立法者有時候在立法上的考量還是不夠實際就是了,但是那也沒辦法,因為他們也只是人而已>"<
他們喜歡把專家的意見與法務部、司法院提的草案胡亂修改成他們喜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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