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於2003年修正時新加入的「公開傳輸權」乍看之下合理,但整個立法過程與邏輯完全禁不起深入探究。連智財局委託謝銘洋、張懿云兩位教授的報告都認為這「公開傳輸權」寫得不清不楚,不如整個拿掉而以「對公眾提供權」取代,同時不要明確指明提供的方式,以免對傳播產業的數位匯流造成衝擊。
但結果是謝、張二教授的意見被忽略,草案照著智財局原版本通過,然後謝張二教授預言會出的差錯不幸成真。
立達.交大科法
15 years ago
七月的時候,著作權組的態度還非常強硬,不過聽說最近召開著作權審議委員會,有了一些調整
老實說,現行的「公開傳輸權」與「公開播送權」,光看文字實在很難區分哪個是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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