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得吵: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司法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二九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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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5566
15 years ago
沒甚麼好吵的,那人就是忝不知恥!
第三人要舉證假離婚
Kuzark
15 years ago
是內政部要撤銷,本來就是內政部要舉證,這是行政法上當然之理。只是說舉證責任有多重而已...行政法院通常都高度尊重、順從主管機關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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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縣長淚眼的畫面不假
愛心梅子
15 years ago
我想全花蓮人都可以證明他們假離婚吧....
為了小孩,真離婚還同居的也大有人在啊
sophia 媽媽
15 years ago
真離婚還在眾人面前手牽手?胸襟還真大啊!
wei
15 years ago
一定要給她演下去~(奔淚)
我一個親戚為了公務員老公要調職加分而假離婚,結果人家真出軌,現在連小孩都被抱走,現在只好自首偽造文書,打確認婚姻有效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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