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洪慶良 車牌號碼:EFS-696
當事人二:李志祥 車牌號碼:2T-1375
當事人三:周玉城 車牌號碼:0920-TK
事由:
當事人一與當事人二於時間98年12月22日1時57分,地點三重市中正北路276巷與忠孝路三段15巷口,發生車禍,當事人一因撞擊力強而彈飛至當事人三的車旁(此畫面應已由警方提供給檢查官)。
因事發當時當事人三於住家二樓(三重市中正北路276巷12號2樓)中睡覺,完全不知事發當時所發生的事,於隔日發現車0920-TK不在原停車地點(此停車地點為白線,無劃紅線),才得知凌晨發生車禍。
經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賴建君於路面上留下的連絡方式連絡後,得知賴警員已下班,於12月22日17時才上班,且無其他承辦員警,故於12月22日19時到三重分局製作筆錄。
原以為為單純的交通事故,只要到警局做筆錄就可領回汽車,但從賴警員口中得知當事人一已傷重不治,故汽車無法領回,需等檢方採証後檢查官判定才可領回
於做筆錄當時,員警告知當事人一因頭部卡入當事人三的車底,需多四五名大漢才可將當事人一搬出車底,但經由監視錄影器畫面(此畫面與警方提供的不同,是由另一方向拍攝)可看出當事人一於車禍發生後雖靠於當事人三的車旁,
但應是由當事人二及其隨車人員一起搬離車的!!隨後救護車到達先將當事人一送至醫院急救,再來是管區員警到達,最後才是交通隊員警到達,交通隊員警到達前當事人一已被移送醫院。
可是你家車不是只是停在哪裡..怎麼還會有你們的事.
因為那是巷子口十公尺內不能停車,警局說有可能是我們導致他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