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anus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https://news.pts.org.tw/...
又讓我想罵理盲濫情了
Uranus
1 years ago
台灣人不要每次碰到事情都妄想能用刑法典解決一切,完全跳脫不了警察國家的思維,完全忽略刑法有最終解決性,沒辦法隨便搬出來用
Uranus
1 years ago
你要家屬負刑事責任,這把過失的注意義務擴張到教養責任,然而成年前走偏的因素雖然家庭占比很大,卻也不是唯一原因

在刑法上,要為「他人的行為」負責,也就是說要沒有進行犯罪行為卻要被列為正犯或共犯,要件是非常嚴格的,你要有明確意思的操控、組織的束縛,或者是教唆、曾經進行心理上或是物理上的幫助,這種明確的參與到犯罪過程中才能被當成一件犯罪的共同行為人
Uranus
1 years ago
簡言之就是你要擴責到家長,今天又不是家長叫小孩去殺的,你不能把關聯性拉到這麼遠,單單是從因果關係這樣看,沒教好小孩的是否必然會發生這種事?就已經不確定了,你要用什麼立論基礎來讓人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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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anus
1 years ago
就當是家屬講的氣話,少事法是可以修,但也要情節重大才能改變標準
Uranus
1 years ago
怎麼說,通常一般人還是認為刑法是懲罰用途,但如果是這樣,為何不要唯一死刑就好了,豈不是更有警示性?之所以不是如此,是要考量到國家不要不分罪刑輕重隨便就把人從社會系統上排除掉,長遠之下對國家有害無益、對社會發展也是,所以教化功能是必然的發展

你各位不要有人犯錯就想隨便把人BAN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