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男孩幽篁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反對方說人民被叫到立法院裡面,連要請律師都必須經過主席同意,使得人民非常沒有保障。

支持方說,這只是行政罰,就跟外面警察開單,你也不會叫律師陪同你一樣,法條特地寫到律師還保障你在得到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請律師陪同,是更有保障。

所以為什麼要用這種粗糙暴躁的手法來立法?
上面所提的只是冰山一角,相關的爭論還有一籮筐,兩方互指對方造謠、說謊。這種情形下誰敢說提出的法案是沒有爭議的?

有爭議,就要討論。你不在立法院裡面討論,那大家就只能拿到場外討論了。
結果付出這麼大的代價,我們才能有接近實質的討論(然而這種場外討論與議事結果無關,這又是後話了)。不得不說這是立法機關的失職,是國會的失職。

唾棄這一屆的國會,尤其是破壞議事精神的立委。失格的代「議」士們,你們的失職使社會付出如此高昂的代價來彌補粗糙的立法。
掰噗~
1 years ago
(brokenheart)
就交給法院做出公正的判決吧汪
平`(๑•̀ㅂ•́)و✧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可是這個行政罰連訴願機制都沒有,要直接打行政訴訟捏然後請律師還需要院長同意,一般人怎麼知道要用哪條法律打訴訟捏
立即下載
shinaruiakari:
行政訴訟不用同意了啦,那個就行政法院的事情了立法院管不到
沒有訴願的理由我大致懂可能的原因(院會決定要罰,提訴願後立法院本身就是最高的層級,所以又是立法院院會審),但還是覺得這樣搞很瞎。
說難聽點,立法院就沒有那個專業,專業也不是立法權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