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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蒼藍鴿的你管貼文看到這則新聞,覺得太扯,又努力挖出判決書來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醫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
劣于漢魏近風騷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也附上婦產學會的聲明稿:
【新聞稿】養兒「妨」老、生兒養老?
想到不久前第一宗有國民法官參與判決的殺夫案,也有被法律界和人權團體質疑判刑過重。首件國民法官判決一審確定!季婦雙刀殺夫判7年2月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劣于漢魏近風騷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大致看裁判書的賠償金細項計算,可大略分成三項:
1.醫療費用
2.新生兒對雙親的扶養費用
3.精神賠償

其實進入每一條細項算,乍看會覺得這算法很合理啊,法官也排除掉不合理的項目(比如和生產無直接相關的放射科檢查),針對過高的求償金額也有評估降低,可是加總起來就是這麼誇張的天文數字。
原因很簡單,因為缺少評估基準,所有的基準都是以告訴人提出的數字做上下微調,法官可能以為自己的判決是客觀理性的,但你的尺規一開始就歪了。
這就是只按照SOP思維,自以為導出唯一解的認知偏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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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扶養費用這一條,是根據簡易生命表的國人平均餘命+平均每人消費來計算,可是......難道原告夫妻未來都不會有小孩嗎?誰能擔保雙親的扶養義務全都落在這個新生兒身上嗎?這邏輯我不懂。
真覺得這個判決滿..............從成年子女的角度來講 扶養費是基於父母在未成年時付出的成本 去進行的等價交換(成年人談經濟困境時 若有孝親費的支出 往往都會開啟:父母是真的有在你幼年時期給予經濟支持嗎一類的討論)
雖然講這種話顯得很無情,但如果要說新生兒逝世導致未來無法支付成年後的孝親費,但父母供養小孩成年的教育費用不是也抵銷掉的嗎...........只是這個講出來真的好無情啊 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