瞎扯墮胎和安樂死幹嘛(第一,兩者死亡不是國家開的槍導致的,第二,胎兒應該被視為與懷孕者在一樣地意義上活著的生命嗎,第三,自殺究竟算生命權的侵犯嗎)?
把“生命無價”、“生命權非絕對不可侵犯”寫在一起概念上不會出問題嗎?要怎麼最“小”侵犯“無”價的東西?誠實一點,不要用生命無價這種空話來擦脂抹粉,你是大法官,這會造成困擾。
73也很爛。大法官直接說,有“法律位階”效力之公政公約及其一般意見書不拘束我,真正的人權自助餐。
還有,我自己很不喜歡固有權利的概念,特別是討厭憲法援引它,但你不能一方面說有“固有權利”,一方面不闡釋其內涵去考慮這個可能性:搞不好固有權利禁止國家剝奪生命,固有權利意味著實證憲法對生命權的理解could be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