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三審和四審的判決重點,關鍵大概是兩公約對死刑的規定: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此處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嚴格限制其適用且採狹義解釋,僅能限定於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之犯罪。
差別大概像美國的一級謀殺罪和二級謀殺罪,有預謀的計畫犯案,一級謀殺罪成立;非預謀、臨時起意的犯行便很可能只判二級。
看完犯案緣由經過,有夠讓人掉san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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