嚕啦啦
9 months ago @Edit 9 months ago
去年三月檢調變更調解的程序,讓民眾可以偵查庭後不經由法院立案直接進入調解。

原本:
報案>偵查庭>法院立案(訴字)>強制調解>準備程序>開庭>審理

現在:
報案>偵查庭>調解(偵字)

然後就多了一堆不知道怎麼蒐集證據的民眾就這麼被檢方稀里糊塗的丟到調解庭了 自從我走了之後一起同事過的書記官崩潰尖叫了好一陣子
嚕啦啦
9 months ago
沒有法學常識的民眾如果有能力請律師,出車禍一定不能隨便回答警察問題

台灣法律常常被靠北明明被後車追撞,還被判肇事副因的因注意而未注意的原因,就是報案做筆錄時:

警察「車禍當下你有注意到對方嗎?」

「沒看到。」x
「我有遵守交通號誌並時刻注意四周但仍然無法應對突發事故。」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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