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氏騙局」一詞源自1919年由查爾斯•龐茲(Charies Ponzi)策劃的一樁投資詐騙案,他向投資人引薦高報酬率的投資商品,但實際上並未透過投資該商品來產生報酬,而是以吸收新的投資人加入或說服現有投資人投入更多資金來支付報酬。
當初期加入的投資人在短時間內獲得高回報,誘使更多的投資人盲目跟進,可是一旦缺乏更多新的資金流入,此投資計劃便會無以為繼,最後致使投資人血本無歸。
“龐氏騙局”成了金融詐騙行業的一個專屬名詞,就是用後來進入的“投資者”的錢,給前面“投資者”以回報,以此循環滾動直到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