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唸法律的幾乎沒有人不知道這個法學資料庫;除去司法院等政府官網,要論台灣的法規&判決資料庫,台灣除了法源基本上找不出第二間——可以說直到被告,七法(Lawsnote)的崛起。
然後這個七法現在被告抄法源的資料,一審判賠一億w(
案件還會再上訴,不過先就目前判決稍作整理,提醒讀者真的不要被網路帶風向www
    
     
        ふわふわ蘿莉
          4 months ago @Edit 4 months ago  
   
        開始前先上個七法在判決出來後的發言。個人先聲明,
我認為這是個很聰明的發言,後面會講理由。
七法創辦人聲明摘要聲明的內容,大約分成幾個重點:1. 法源長期壟斷法學資料庫市場和標案(事實,因為只有它一個);2. 法律條文本身不是著作權保護範疇;
3. 用爬蟲爬資料算違法?那以後是否用爬蟲爬任何資料都算違法,而且法律條文算是法源的創作?       
        也是最後這一點讓我覺得該發一串,然後因為這個主張,我久違地超認真看判決(被揍
講重點。上個判決結論,
七法被判賠的理由和爬法律條文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它透過爬蟲抄來的是其他東西。爬蟲不犯法,犯法的是你有沒有爬到人家的心血。順帶附上判決。下面會講,有興趣的夥伴可以看看www這年頭的判決其實很白話了
刑事:新北111智訴8民事:新北112智重附民字1        
        ふわふわ蘿莉
          4 months ago @Edit 4 months ago  
   
        被告的原因是侵犯著作權。先解決一個問題:什麼是著作/創作?
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第2項)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簡單說,並不是只有我寫了一部小說、一篇文才叫做創作。即使是政府機關的資料,比如說我把這十年判決的演進整理成一個時間軸、歷史沿革或圖表,這個時間軸、沿革或圖表一樣屬於我的創作,因為這是我想出來的整理方法。他人不經同意抄走,也算是侵害我的著作權。更白話的說法,就像娛樂O程車抄巴哈的攻略表一樣;就算攻略表是從官方攻略本整理的,抄了那個表也還是盜版w
那麼我們來看看本案。
    
     
        七法說它從法源爬下來的資料就是法規和修法歷程,這些和官方資料都一樣,而且法律條文本身不屬於私人財產,所以它沒有侵權,嗯。
話要說清楚啊大哥wwwww
從判決看,法律條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這其實沒有問題。問題出在七法爬下來的資料,包含每部法律的修法歷程(法規沿革);而這個法規沿革,所有資料庫中只有法源有這樣整理。 
     
        如果七法只爬立法院或地方主管機關的資料,把立法院上面的修法歷程貼在自家資料庫裡,那當然沒有問題;問題是,法源資料庫的修法歷程是他們自己整合過的。判決中有說明,法源不是原原本本地轉貼;他們會比對、會從多個公報和電子版摘要整理,最後按照法源內部的規範整理出一個版本。在法源摘要、去蕪存菁、標準化並更新在資料庫後,七法就這樣照搬到自己的網站上順便把法源兩個字刪掉(爆
要說七法不知道嗎?來看看刑事判決這段。
被告丁○○:「…所以我認為法源提供的法學資料與政府機關並無二致」
檢察官:「既然如此為何不爬政府機關網站的法學資料?」
被告丁○○:「…政府網站不一定會留下之前的版本,但法源會保留…」
不是那你不就承認資料根本法源才有了嗎,在那邊(爆 
     
        當然,七法不只爬了修法歷程;在它爬下來的法規中,許多法規其實並沒有電子版,都是法源在早期只有人工的年代手打進電腦。這些七法也爬走了,然而法院並沒有列入七法侵權的範圍。故而回到七法的主張,法院到底是不是把法律條文當成法源的財產、從而判斷七法侵權,結論我想很清楚。
至於民事的計算就相對單純。既然七法盜的是法源整理過的資料,一億的金額怎麼來?其實就是算法源從頭到尾花了多少錢請人、多少辦公室成本整理這些資料而已。
既然案情簡單,我們回過頭來看看七法這篇的聲明主要因為看完不吐不快www
    
     
        ふわふわ蘿莉
          4 months ago @Edit 4 months ago  
    聲明:「本案的原告是法源公司,長期以來都是政府法律相關資料庫的標案廠商,承包諸如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院裁判系統等政府法令查詢系統已逾20年,根據標案資料,在2018 - 2022年間,法源就取得上百個政府標案,得標超過2億元。」
這段是在說法源長期壟斷市場,七法也有提到他們去溝通開放資料時遇到的一些難處,這些我不否認。但既然如此,在你拿不到資料的時候,何不先對法源壟斷這點想辦法去爭執,不是吵不通用爬的吧(………
    
      聲明:「我們會使用不同來源的法規內容交互比對,藉此判斷正確與否。法源本來也在爬取比對之列,但後來發現他們會亂加字,就沒有再爬了。
我們並沒有直接把法源的資料庫爬下來當作我們的資料庫,Lawsnote的資料有超過2,000萬筆,就算把本案的數萬筆法規資料全部算進去,也佔不到 1 %的內容。」
很好,所以首先你承認你有爬,這邊不廢話。講比例實在是詭辯,難道我家保險箱有放兩千萬,我從別人錢包順走五十萬就不算偷嗎,工三小(爆 
    
    聲明:「本案的重點就是法官認為我們光是使用爬蟲爬取法源公司的法規、沿革和附件,就已經構成妨礙電腦使用,同時侵害了法源的著作權。」
不對,這也是我看完想要開串的原因。這段話很容易引起資料處理業者的恐慌,好像用爬蟲就違法,事實上爬官方法規或司法院網站都沒有問題;今天七法如果只爬法條本身恐怕也沒問題,問題是它爬到法源整理好的東西,而且是法源一看就知道是它家整理過才有的資料。 
     
        ふわふわ蘿莉
          4 months ago @Edit 4 months ago  
   
        原聲明下面非常聰明地貼出幾張法條對比,但這不是七法被判侵權的原因。單看法條本身當然是一樣,問題出在這些法律的修法歷程,法源有自己的一套寫法,而七法在法源剛更新、甚至官方都沒有放之前就照搬到自己的網站上。七法的聲明中當然也提到,以及判決中它有主張,修法歷程編排的方式很有限,所以應該不能算是法源的著作,因為它沒有什麼創意。但一來,法源不是只有排版,它有選過要放和不要放的內容,以及用什麼方式和用語呈現;二來,講半天不就是你想都沒想所以照搬嗎(
三來,創意不創意不是你說的。今天我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書摘,我能說摘得好沒創意就直接抄嗎,不行啊(爆 
      聲明:「而本案法院認為網路爬蟲可能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罪,代表未來所有爬蟲都有可能違法,甚至每個人在網路上複製貼上的行為,都可能屬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
再說一次,不會。
以個人所知的實務舉例,諸如司法院網站、立法院等機關、智慧局專利資料庫,爬這些本來就公開的資料不 會 違 法。實務上資訊處理業在訓練AI模型的時候,確實也會和其他業者拿資料;但一般來說,這種情況也是會先簽約合作,以API等方式合法地接取資料,不會直接去爬人家後台(…… 
     
        ふわふわ蘿莉
          4 months ago @Edit 4 months ago  
   
        判決中還有這幾段,個人認為值得一提wwww
第一,七法兩個被告有討論過爬法源的資料會不會違法。
丙說:「被告丁○○使用爬蟲程式爬取法源資料庫中之法規沿革、法規及其附件資料之前,有跟其(丙)討論,其有說這不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保護之標的,不會侵害著作權等語。」
丁說:「是被告丙○○指示我為上開行為,我有向丙○○質疑我們可以跟具有競業關係的告訴人公司爬取系爭資料嗎?丙○○說這是屬於政府公開的資料,即使是在私人的網站上面呈現,這一切都還是屬於公共財,所以沒有著作權的問題等語。」
老實說我不排除在討論的時候兩個人根本沒看這麼細,不過丁後面自己都說有些資料官方沒有但法源會保留了,嗯(ry 
     
        第二。其實他們還是不放心,他們發函問過機關wwwww
判決:「被告等人有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查詢所要取得之資料是否有違反著作權(見他字第3676號卷一第401至402頁-被告之辯護人的書狀):」
法官結論:都知道要問機關,你幹嘛不直接問法源(ry
對啊(ry 
     
        ふわふわ蘿莉
          4 months ago @Edit 4 months ago  
   
        第三,這個太精彩我直接截wwww
法源當然有在使用條款中說明它的資料禁止無斷轉載重製,而被告還是法源的會員,那他們知道嗎?
被告丁這樣說。

「所以你知道嗎」
「知道可是我覺得不合理」
「所以你不管它」「對」??????(???????
我到底看了什麼wwwwwwwwww(炸
    
       聲明:「法源公司自己也說,他們對於法規沿革有一份撰寫標準,所有人都需要根據這份撰寫標準寫,寫出來的法規沿革才會長一樣。那既然「所有人撰寫的法規沿革都長一樣」,不就自己承認沒有創造性了嗎?」
這個說法沒有在判決裡面,但老實說身為會寫東西的人,這段我覺得根本是幹話。照他這種說法,市面上80%異世界轉生流程都一樣,還是這些毒文也都沒有原創性了(默
卡車從此再也沒有著作權可言(住口 
     
        ふわふわ蘿莉
          4 months ago @Edit 4 months ago  
   
        七法似乎試圖把風向帶成既得利益者和新創間的戰爭。然而本次事件法院重判,個人就這篇聲明也比較不能接受的一點是,這個創辦人是律師。身為一個確實擁有專業而且是前專利工程師的人,在知道著作權法規範的情形下,寫了這樣一篇幾乎是避重就輕的聲明,這件事讓我覺得至少應該把判決實際講了什麼寫清楚。如本案刑事判決所說,七法敗訴根本不是因為搶人蛋糕,法院判決個人認為合情合理;法官下面這段話,只能說是本件最好的結語:
「從而,被告等人以事實欄一與事實欄二之方式,恣意免費取得告訴人公司辛苦、花費大量時間金錢所建置之系爭資料,將之據為己用,並以此低價方式與告訴人公司競爭,實嚴重的違反了「商業道德」與「做人最基本的道理-要賺錢請靠自己,不要從競爭同業處爬取資料」。」
以上。想到什麼再補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