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幼童最重可判死 | 政治 | 中央社 CNA看了今天的修法後
想起以前曾經有過這樣的事
綁架孩童後, 不論放人與否, 被抓到都是要領便當, 不如一律讓人質領便當
同樣的, 開車誤傷人要扛起傷者一輩子, 不如讓傷者轉生異世界比較輕鬆
媽幾牙敗
掰噗~ feels
4 months ago
那ㄝ阿捏!? (p-doh)
但整理一下看到的修法內容,關於加重的部分
271條第1項 : 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罪者,加重其刑1/2。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起來是朝野都同意
有爭議的是286
新增對未滿7歲者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發育並導致死亡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導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反對方的說法是故意或過失沒有區分
立即下載
以及和其他法條疊加會有比例性原則的問題
若傷害對象是 7-18 的學齡期兒童到少年這個階段, 本來光以 286 本身的四項來適用, 疊加起來的刑期底線是可以依法加重的, 現在拆掉重寫反而讓底線變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