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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view
平🥟🐼🌵
3 months ago
【同人與著作權法】被抄襲怎麼辦?同人作品有著作權嗎?「合理使用」又是什麼?決定再來發一次2022年畫的漫畫⋯⋯!
latest #44
平🥟🐼🌵
3 months ago
平🥟🐼🌵
3 months ago
平🥟🐼🌵
3 months ago
@ks6609 - 【同人與著作權法】
之前發過的噗裡面有進行一些法條補充,和我自己的一些想法
立即下載
平🥟🐼🌵
3 months ago
平🥟🐼🌵
3 months ago
平🥟🐼🌵
3 months ago
平🥟🐼🌵
3 months ago
@ks6609 - 【同人與合理使用】 - 畫完了,下收 - 另外預告一下CWT62會印成黑白小冊販售,...
這邊是合理使用的部分。
平🥟🐼🌵
3 months ago
之前臉書都會一年一度幫我回顧,但噗浪畢竟是沒有演算法的淨土,變成好像只有我自己跟這些內容很熟(?),想了想決定再次發布!
既刊的部分,可能剩下漫畫病還有一些寄賣的數量,之後要是沒有出新的系列,我是不會再加印的⋯⋯⋯⋯⋯⋯⋯(發下毒誓)
平🥟🐼🌵
3 months ago
總之,以上!感謝各位。
平🥟🐼🌵
3 months ago
-
平🥟🐼🌵
3 months ago
另外畢竟這樣那樣,
投開票所地點查詢
那時發布漫畫的時間附近也是選舉,只要有身分證都可以投票唷!
MU✷孔版印刷接單中
3 months ago
粉)請問有在IG分享過這個嗎?好想轉分享在那裡哦~
九命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侵害原作利益和取代原作的可能性,感覺和立體物相關度很高。
例如:kpop 獵魔女團中Abby的花襯衫,官方出了花襯衫,其他人試圖重現、模仿、製作那件花襯衫,就明顯侵害原作利益和有取代原作出的花襯衫可能性。
-
但原作會不會出花襯衫?
在出之前,沒人有辦法100%預知。
只是個人認為在官方「持續出週邊」的狀況下,不該有任何二創者出立體物攔截官方的財路。
胖丁信偉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原噗的漫畫真的很厲害,算是簡明的把著作權法很難的概念都解釋清楚了。
不過小小勘誤一下,學校上課放電影如果是在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依照著作權法第46條應該是被允許放映的,合理使用最困難的就是基本上所有的狀況都要看個案而定,單由類似像「學校上課放電影」這樣的描述,其實都很難說一定是或一定不是,這大概是對著作權有疑問的人最會感到困惑的了吧。
九命
3 months ago
ayasaki555
: 例如⋯⋯如果是要談著作權,拿噗主的漫畫在課堂上投影播放,好像⋯⋯有機會被判定為合理使用?
僅用在知識宣導,未翻攝紙本書,沒有輸出重製成紙本講義,僅作投影的狀況。
胖丁信偉
3 months ago
pleasegivemeabluerose
: 是的,但就是「有機會」,正如原噗漫畫中說的,最後還是會由法官依照個案狀況去判斷。
另外著作權法第46條同時也允許重製,所以即使要印刷出來也是在該條要處理的範圍內,但還是要說,這都是「有機會」符合而已。
九命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完整重製我記得算NG(EX:把原文書整本拿去翻印),但部分重製就看狀況了。
-
避免觸法的大前提,大概就--先做好對原作權益侵害的「最小化」,只取用「必要」部分。
平🥟🐼🌵
3 months ago
malalolly
: 有的!
IG傳送門
IG的分享非常低調,那個時候還沒辦法一次發20張圖,整篇作品就變得比較分散XD⋯⋯
IG果然還是短影音為主的場所!!
平🥟🐼🌵
3 months ago
ayasaki555
:
pleasegivemeabluerose
: 感謝各位的討論!
順便補充本篇作品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授權條款釋出。
胖丁信偉
3 months ago
完整重製應該很難符合「必要範圍」,因為都全印了那其實就可以直接買一本... 必要範圍的要件其實同時也限縮了使用者重製的範圍,大概是這樣。
04葉~!
3 months ago
不知道為什麼現在都會把二次創作叫做同人,這邊講的同人很明顯應該叫做二創才對,同人一開始的意思是偏向非商業性的創作,沒有經過正式的出版,可能是二創或原創,像東方Project的原作本身就是原創的同人遊戲
九命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z048296608
: 就這點,我覺得是一開始就有很多人誤用,且台灣一開始多為同人二創,同人原創相對不足,所以長期誤用難以正名。Orz
(雖然我會糾正人同人出版應該叫自費出版,而非二創出版,但感覺無解啦)
胖丁信偉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z048296608
: 您說的「原創」,我猜測是原噗的這張圖中說的這部分,這在著作權法的範疇中並不等於「原創」而是改作他人的著作,因為該所謂「原創劇情」已經跟他人的著作內容融合成一體而不可分。
九命
3 months ago
ayasaki555
: 不……是「同人」本身就包含二創和原創兩種創作形式……但漫畫提的「同人」僅限於「二創」。
04葉~!
3 months ago
ayasaki555
: 並不是,這張圖指的是二創作品中的原創內容,我的意思是同人本身是包含完全原創的作品
胖丁信偉
3 months ago
好的我看懂了,謝謝解說w
Joe.
3 months ago
這讓我想起11年前人生第一次上法院的事情
畫個4格漫畫用到相聲瓦舍的梗,附上別人上傳YT的影片
然後我就被告了,調解庭和解花了幾萬元
之後我就不再創作不再分享任何東西了
google搜尋"相聲瓦舍 提告"有篇ptt的文章
也是受害者之一
然而YT上那部影片上傳15年了還沒被下架
我就不提供連結,怕了~真的怕了~
平🥟🐼🌵
3 months ago
pleasegivemeabluerose
: 現在才看到,但是謝謝九命的噗幣!🫶
\
z048296608
: 可以自行修改張貼喔!!我的版權是提供大家自由以非商業用途使用的!
\
mizuno_yu
: 真是巧妙的案例,感謝分享
平🥟🐼🌵
3 months ago
另外也謝謝各方的噗幣!!!!很久沒有認真用噗浪!!!但收到噗幣還是很開心!!!!
BGs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關於Youtube的著作權法律案例找到一個更神奇的
http://www.copyrightnote...
盜版影片被上傳Youtube
有人把影片加入Youtube播放清單
官方告將盜版影片加入播放清單的人侵權
MU✷孔版印刷接單中
3 months ago
ks6609
: 感謝連結!!!
Joe.
3 months ago
bernardily
: 相聲瓦舍他們也是用差不多的方式,Google 搜尋上傳盜版影片的連結,只要你有分享到其他地方,例如巴哈小屋、部落格、FB等平台,讓他找到他就能去告你。你會收到警察局的通知然後就得先去他報案的警察局寫筆錄,寫完等候法院通知上法庭
Joe.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提告的是代理製作DVD,VCD的公司,我上法院的時候法官居然直接問對方:X先生,一樣幫你送調解庭嗎?講的好像常常來這邊處理一樣。後面想一想,這就是司法蟑螂嗎?
也對啦~賣一張DVD能賺多少
一個月跑兩次法院就月入十萬了何必在哪辛苦賣片子
業績只要坐辦公室上網找一下就有了,比房仲還好賺
gainx
3 months ago
mizuno_yu
: 有連結就可以告你散佈
只用梗畫漫畫還沒事
更糟糕的是因為你不是上傳的,硬打下去應該會贏,但是花的錢大概會比和解多
所以這也是反過來日本對二創比較包容的原因了,因為像你這種人才會努力幫他們宣傳,封殺掉少了宣傳又少了一個客戶
gainx
3 months ago
他收益不用與作品的人氣連結,自然就扭曲成這個樣子了...
平🥟🐼🌵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mizuno_yu
:
gainx
:
既然相聲瓦舍會勝訴,法院一定有其理由。並不能用「是在幫忙宣傳」就隨意轉貼、使用他人的著作。這部分可以參考山根慶丈《別再亂轉我的圖!玻璃心防震指南》漫畫,裡面會講到許多別人「好心分享」卻造成作者壓力與痛苦的經驗案例!
不好意思,本篇漫畫是在闡述
使用他人著作就是會有法律風險
,請討論注意發言
gainx
3 months ago
不好意思我看不懂要注意什麼耶
我們很正常的在討論上傳行為與張貼非自己上傳的連結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並且是怎麼被版權蟑螂(討論時帶貶抑的主觀用詞,非法律上有定要)所利用
如果你認為上述討論內容錯誤,要解說張貼連結為何屬於散布盜版行為
或者是使用相聲梗畫進漫畫為何不算合理使用(即使相聲瓦舍自己聲稱相聲的梗並沒有著作權?)
那就請解說啊....
這不才是有助於著作權的理解嗎
不過在那之前你可能要先看清楚上面的案例「根本不是被相聲瓦舍告」,是 DVD 發行商
而且也根本就沒有「告贏」,而是庭外和解,這樣再來講解可能會比較有條理
gainx
3 months ago
不過當然要強調一下,梗是梗,當然表演 DVD 毫無疑問的是有著作權的
gainx
3 months ago
另外因為原 po 似乎看不出來,我想還是強調一下
請不要因為不是自己上傳的,就認為分享連結沒有關係
不過我不認為這可以到被告成的程度,畢竟就跟噗主的漫畫所說的內容一樣,「你要怎麼計算因為連結貼出去造成的損失」是個很難的問題
這就只能等待噗主的解說了吧
請
gainx
3 months ago
不好意思錯字了,
並非法律上有定要→並非法律上有定義
gainx
3 months ago
另外前文所述的「幫他們宣傳」指的是畫成漫畫並且提示出處的行為
並非指貼出盜版影像連結這個部分
這邊就是應該直接貼官網才對
Joe.
3 months ago
ks6609
: 好的,只希望大家不要遇到跟我一樣的事情。不管是創作或是分享,都要多注意。
MYAOWL
3 months ago
天啊大推~~~~~整理得好清楚~~~!!!!!謝謝~~!!!
apmk@無業遊戲民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pleasegivemeabluerose
: 如果一作品中的人物的衣著有足夠的原創性,然後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仿製出一件實物衣著,也是有侵權的疑慮。這應當算是「衍生作品」的概念,也是伯恩公約中有規定的。
有沒有侵犯版權並不是以有沒有侵犯對方物質或非物質的利益為裁決依據,即使版權持有方是做公益不收分毫也…(但當然談實質賠償時會是考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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