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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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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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Edit 4 months ago
DanDaiSan: 美國不可能無條件為臺灣派兵的。另外「盟軍佔領論」跟「主權未定論」是違反政治事實的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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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onths ago
Caeures: 依據《馬關條約》自1895年5月8日起,中國(大清帝國)割讓台灣與澎湖給日本,從此台灣與澎湖不是中國(ROC與PRC)的一部分。之後,台灣與澎湖經歷日本50年的殖民統治以及ROC將近80年的代理佔領、殖民及戒嚴統治。雖然《開羅公報》及《波茲坦宣言》述及台灣要歸還ROC,但這公報及宣告只是「意向書」沒有法律效力;合法領土最終的取得必須以國際條約為標準原則。舊金山《對日本和平條約》於1952生效,日本宣布放棄台灣與澎湖主權,沒有記載台灣與澎湖歸屬的對象,但明文美國是首要佔領政權(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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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onths ago
Caeures: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1971)將ROC在聯合國裡的中國代表權轉由PRC取代,ROC成為聯合國體制外的殘存國家。1979年《台灣關係法》(TRA)美國與ROC斷交,與PRC建交;TRA定義Taiwan為1979年之前與美國有外交關係的ROC;並以在台灣的治理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取代ROC的地位。

解密的對台灣《六項保證》(1982)第5項:美國沒有改變其關於台灣主權的立場。台灣人民及政治工作者都要認識至今台灣與澎湖的地位未決。美國是台灣首要佔領國,應幫助台灣人民建立一個可以獲得國際承認並願意與台灣建交的正常國家;或者成為美國的第51州。
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DanDaiSan:
《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後,台灣即不再屬於中國?

歷史上確實如此,但該條約已於戰後失效,並由盟國重新界定秩序。

日本1945年戰敗,根據無條件投降《波茲坦宣言》第8條,須履行《開羅宣言》的內容,歸還所有被其侵略取得之領土。

雖然《開羅宣言》被視為政治聲明,但它在戰後由日本接受與履行,成為事實上的戰後處置依據。

1945年10月25日,日本依據盟軍命令將台灣交予中華民國接管,無條件投降後的軍事佔領具有國際法上的效力。
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舊金山和約》未明定台灣歸屬?

條約未指明歸屬中華民國,但不等於台灣主權懸空或由美國擁有主權
日本僅放棄主權,並未轉讓給特定國家,是因為美國等同盟國對台灣未達一致共識(冷戰考量)。

但實質上 ROC 已於1945年依盟軍命令接收並治理台灣,此為國際實務上的「有效統治」。

美國雖為「主要佔領權」,但其從未於實際上進入或治理台灣。

國際法中的主權承接,不單依條約文本,亦重視「實效原則(effectivité)」:

誰有效治理、負責外交與主權行使,誰即為主權國家。
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美國至今主張台灣地位未定?

錯誤引用與擴張解釋

美國並未明確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但也從未主張自己擁有台灣主權。

「台灣地位未定」是1949–1952冷戰初期的模糊策略,早已隨著中美對話與實際外交操作退場。

美國對台政策是「一中政策(One China Policy)」,與「一中原則(PRC主張)」不同,美國僅承認中國立場,不表示同意。
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台灣關係法定義 ROC 為在台當局?

這是政治語言的模糊設計
並不否定 ROC 為一政治實體或擁有實質主權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是為了避開「主權承認」爭議,但同時也承認 ROC 實質治理台灣,並給予美國國內法下的互動依據。

並未主張美國擁有台灣,也未支持「台灣獨立」或「成為美國第51州」。
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主權歸屬必須透過條約明文才能成立?

過度形式主義,與實踐脫節

國際法並不僅依靠「條約明定」決定主權,事實治理、人民認同與國際互動同樣重要。

如:以色列建國初期未有任何條約明定主權,仍因「事實統治+國際互動」逐步取得承認。

台灣目前的「模糊主權狀態」實為冷戰與後冷戰時期各方勢力妥協下的戰略模糊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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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onths ago
Caeures: 1945/10,台北公會堂舉辦的儀式是盟軍接受日本投降,無關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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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onths ago
Caeures: 共產黨反對 台灣地位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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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onths ago
Caeures: 開羅公報及波茲坦宣言都是意向書。意向書,也稱為合作備忘錄(MOU) 或意向協議,是一種非約束性的文件,表示合作雙方對未來交易或合作意向的初步承諾。 它通常在正式合約簽署前使用,用以記錄雙方在初步談判中達成的一致意見,並為後續談判奠定基礎。
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中華民國在台灣治理已有近80年,具備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國防與外交系統,符合國際法上的國家標準。

雖然在國際承認上受制於中國與大國博弈,但主權行使上並無他國實際干預,美國也未表現出「首要佔領者」的主張或實踐。

故「臺灣屬於美國、地位未定」等主張,是政治主張而非法律事實,且缺乏國際法實效與實踐支持。

這種主張,就像是拿著跟別人通信的信件或是Line,單方面想像與對方有什麼美麗的邂逅一樣奇怪,人家有跟你通信並不代表他喜歡你或想跟你結婚,甚至強娶你吧?

當然可以對通訊紀錄,有各種美麗的想像啦。但通常會認爲,這是癡心妄想或是詐騙集團蠱惑了。

臺灣連個美軍基地都沒有。日本都還有美軍基地咧。美國有想要把日本變成州嗎?你真認為這種好事,臺灣有資格排在日本跟韓國前面?美國在日韓投注比臺灣多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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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onths ago
Caeures: 領土只剩金門及馬祖的ROC仍在聯合國體系外存在。二戰後,迄今ROC軍事佔領台灣,但佔領並不擁有主權。PRC建政時ROC及美國占領台灣迄今未變。台灣地位未定仍為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所公認。TGA舉辦住民公投,同意以「台灣政府」的名義取代目前「模稜兩可的政府」是確立台灣地位的可行方法。
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DanDaiSan: 1945年台北公會堂舉辦的是「接收儀式」,並非單純的「投降」?

雖然該儀式名稱為「日本軍隊在臺灣的投降儀式」,但根據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 1 指定中國戰區負責接受日本在中國、台灣和越南北緯16度以北地區的投降。

根據國際法戰後慣例與命令邏輯:投降=接收開始的依據與起點, 「接受投降」與「接收治權」在當時為一體兩面的行動,非兩個分離事件。

該儀式結束後,中華民國政府立即派遣文武官員進駐各地,建立行政系統,進行貨幣更換、戶籍接管、稅收施行等全面治理。

因此:中華民國自1945年起,依盟軍命令接收、治理台灣,行使有效統治權,具國際法「實效主權」的事實要素。
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中共雖反對「地位未定論」,但其立場並未否定中華民國接收事實?

中共在1949年建政後雖主張「台灣自古屬中國」,反對「地位未定」說,但這是為了與美國對抗「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主張。

中共從未聲稱美國或聯合國應接管台灣主權,其立場實質是承認「中國(不論ROC或PRC)早已接收台灣」,只是爭論代表權。

所以,引用中共反對地位未定,反而間接佐證:台灣主權不屬美國或第三方,而是「中國(即ROC或PRC)」之爭。

而且中共反對什麼就要贊成什麼嗎?這是一種邏輯謬誤。

中共也反對吸毒、反對恐怖主義、反對分裂主義、支持基礎建設與脫貧計畫——那你是不是也要因此轉而支持吸毒、支持恐怖主義、反對基礎建設?

你不能因為中共反對吃早餐,就說吃早餐是錯的。雖然他沒有反對吃早餐。
@.tw.
4 months ago
Caeures: 為什麼ROC被逐出UN後 到今天只剩下12個金援外交國?國際不承認台灣與澎湖是ROC領土。若台澎是ROC領土,依據UN2758RES,ROC需移交台灣及澎湖給PRC。現況\. https://images.plurk.com/4Zj88078YSp4PKyFEU1u2h.jpg
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至於《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是否為「意向書」?

其實早已在戰後實踐中轉化為法律依據。國際法中,「意向書」是否具法律效力,須看是否具體被執行、被接受並產生效果。雖然《開羅宣言》在嚴格法理上屬政治宣言,但:《波茲坦宣言》重申其內容(第8條);日本接受波茲坦宣言(昭和天皇詔書);盟軍依此內容實施戰後安排;ROC、US、UK 皆依其行事,治理台灣。

所以:即使形式為宣言或備忘錄,但若被接受、實施且改變實際法律關係,在國際法上就有拘束力與正當性。

如果你的邏輯說得通的話。那韓國是不是也是「主權未定」?或是要還給日本? 《開羅宣言》同樣明載朝鮮「應獲自由獨立」。原文寫道:「朝鮮應該在適當時機獲得自由與獨立。」這與「台灣歸還中國」為並列。《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同樣放棄朝鮮與台灣、澎湖主權;朝鮮半島由南韓與北韓治理。
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國際法上「軍事佔領」本身不等於主權,但「長期有效統治」(effective control)與國際實踐上的承認與默許,可在事實上形成主權行使的依據。

1945年,根據《波茲坦宣言》第8條與日本投降條款,同盟國授權ROC代表盟軍接收台灣與澎湖。自1945年以來,中華民國已經行使台澎完整主權治理,包括:立法、司法、稅收、軍事、外交等。這種「事實治理超過七十年」的狀況,在國際法上屬於實效主權(de facto sovereignty)的強力證據。

「地位未定論」是冷戰初期美國模糊戰略的產物,在政治上留有彈性空間,但它不是正式國際法立場。如今大多數國家選擇不表態,不是因為主張地位未定,而是基於「一中政策」與外交利益考量,刻意模糊處理。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只是處理「中國代表權問題」,並未處理台灣歸屬或主權問題。
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Edit 4 months ago
事實上,聯合國是政治組織,不是國際法法院。會員資格變動不代表國家地位喪失。

國際法上「國家」的定義依據《蒙特維多公約》包括:領土、人民、政府、對外交往能力。

ROC至今仍擁有完整政府體系、固定領土與人民、行使實際統治,符合國家定義,只是政治上未被廣泛承認。

有不少政權未被UN承認多年(西德、南韓、東德、科索沃、北塞浦路斯)並不妨礙其合法性。

即便進行正名公投,也無法消除ROC長期治理的事實與歷史背景,不能跳過國際法律與現實政治層面。ROC的「模稜兩可」其實是台灣安全的戰略模糊空間。若未妥善設計正名程序,反而可能引發中國強烈反制或國際干預。

多數國家承認PRC是「中國唯一代表」,但這是基於「一中政策」,並非否認ROC對台澎的統治。國際多以「不承認、不挑戰」為原則,並默認ROC對台澎的治理權。
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因為ROC(中華民國)被逐出聯合國,只剩12個邦交國,所以國際不承認台澎屬於ROC,應該依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將台灣交給PRC(中共)。」這種說法混淆了外交承認、主權歸屬與聯合國席次三個不同的概念。

事實上,2758號決議只處理中國代表權問題,從未提及台灣或主權移交。聯合國沒有授權任何一方「接收」台灣。ROC雖失去聯合國席次,但至今仍有效統治台澎金馬,具備完整的行政、司法與軍事體系。

多數國家基於「一中政策」不與ROC建交,但並未承認台澎歸屬PRC。外交承認是政治行為,不能用來否定實際主權。而ROC剩12個邦交國的現象,更多是外交孤立,不代表主權已移交。

ROC在國際法上雖陷入模糊,但其對台澎的統治實效未被否定,PRC亦從未統治過台灣。所謂「台灣應移交PRC」的說法,既無法理依據,也不符事實現況。
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Edit 4 months ago
若台灣真如部分人所稱「主權未定」、「中華民國非法佔領」,那麼依照聯合國以往對於「主權爭議地區」或「戰後託管地」的做法(如南斯拉夫內戰後的波士尼亞、科索沃),聯合國安理會應該早已介入,設置臨時行政機構或維和部隊來處理主權與安全問題。

但事實上:聯合國從未派遣任何部隊或官員接管台灣;也未對台灣設立託管或過渡政府;台灣的國防、司法、行政長期穩定由中華民國治理,並未發生內戰或大規模衝突;且國際社會普遍「不承認主權歸屬PRC」,只是「不表態」或「戰略模糊」。

這正說明:國際社會事實上視中華民國為治理台灣的合法當局,雖然外交承認有限,但主權行使未被否定,也無聯合國接手治理的正當需求。

簡而言之:若台灣真是主權未定地,聯合國早該介入。但聯合國沒來,就是默認現況。這與南斯拉夫分裂後聯合國的實際處理方式構成強烈對比。
江ノ鳥Φ安娜
4 months ago
在國際政治中,不能只依賴「文字遊戲」或對條文的形式主義詮釋來判定一地的地位。歷史與現實常常遠比語言複雜。俄羅斯稱侵略烏克蘭為「特別軍事行動」,但世界普遍視之為戰爭;滿洲國在條約上有完整形式的「建國儀式」、「外交公文」,卻被視為日本的傀儡。這些例子告訴我們:國際社會看重的是行為的實質與結果,而非語言的包裝。

同樣地,「中華民國非法佔領台灣」、「台灣地位未定」未伴隨實質行動,就只是語言上的操弄。台灣的主權地位,不可能僅由字面遊戲、條約段落或外交空話來決定,而是歷史過程、武裝與經濟力量、現實治理與人民意志創造出來的。

國際現實不是比拼字詞,而是誰能有效治理、被接受、被行使。台灣就是這樣的例證。川普透過關稅創造和平,也是「不廢話的非文字遊戲」。不是靠條文說服,而是靠力量創造結果。國際現實由行動定義,而不是擡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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