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階段理論發展的背景源自於1944年德國戰敗後,為從事戰後重建工作推行各項政策補助,但因未獲補助者面對市場競爭不力的窘境,且當時見解認為此類補助款金屬於國家與人民之間的私法行為,致使人們申訴無門,因而在原私法關係中,加入了適用公法的階段,形成了兼具公私法關係的雙階段理論。
釋字第540號解釋 - 憲法法庭網站釋字540乃是我國對雙階段理論概念的應用實例,文首即敘明:
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以該釋字所提的國民住宅為例,依雙階段理論來區分便可分為:
【公法階段】由有承購、承租或貸款需求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申請合於法定要件。
【私法階段】訂立私法上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
前者提行政訴訟,後者提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