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筆者多年來偵查工作實務經驗,檢察官承辦偵查案件最大的干擾,並非來自法律的限制,而是來自法務行政部門的內規。
這些內規既不屬法律層級,亦不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規命令,而是不具法令形式之要點、注意事項、守則、原則等內規,以及所謂的「檢察一體」,造成檢察官處理刑案偵查時,經常猶疑要遵守刑事訴訟法,還是要符合行政內規?
法務部一向聲稱:頒定內規係為保障人權云云,殊不知人權最大的保障,乃在於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倘社會各界認為台灣的檢察制度尚有存在價值,仍請各界共同維護檢察權行使的純淨空間,尤其檢察官依法辦案時,不要一面主張「檢察獨立」,同時又高喊「檢察一體」了。
中國小說看太多,想當包青天想瘋了。現在仍存在一大堆內規的情況下,檢察體系也沒把刑事訴訟法當一回事。所以在有了內規與刑事訴訟法之時,侵犯人權的情況常見於報端;在沒內規時但有刑事訴訟法之時,侵犯人權的情況反而大大減少?檢察官們,別逗了,檢察一體就是用來對付疾惡如仇的包青天。
筆者認為**檢察官手握大權,尤其近來在媒體看到檢察官偵辦案件時,常違反程序正義,用不實筆錄嫁禍給被告,或洩漏偵查秘密給媒體破壞被告名譽,更可怕的是,在法院被判決無罪以後,還濫行起訴,纏訟不斷**,難怪一般百姓接到是檢察官打的電話,像撞到鬼一樣。
怎麼說呢?民意論壇的兩篇投書無巧不巧得放在一起,也挺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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