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妄到令人發笑)
柯文哲稱他“侵占”自己的錢不違法,但所謂“他自己的錢”分三個情況:
1.
選舉期間捐給他的錢就該要入選舉帳戶,受全民監督,不是說捐給你的錢、買你的小物就可以隨便拿去花或存在私人帳戶欸!檢察官目前起訴的「侵占罪」就是指這個部分。
但這部分的帳目他們到現在都還結不清,去年還被挖出拿便當店上限兩千的玩具收據報帳96萬。
2.非選舉、擔任市長期間
不能收受財物、接受捐款,那叫貪污。檢察官目前是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圖利罪起訴。
3.非選舉、非擔任公務期間收受財物,那叫贈與,要繳贈與稅,不繳就是逃稅。但目前沒有這個狀況。
但如果檢察官找到這期間的饋贈跟擔任公職期間有對價關係,那就是回到第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