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朋友聊到「暴力是國家機器特許的權利」,我認為全然沒錯;不過晚上跟同仁聊天時又另外討論到了同樣觀點:年長者的身體脆弱程度超乎血氣方剛者的想像。
逞一時之快揍出來的結構性損傷,在法律面前不會因為拿到的讚多就自動抵銷。
說實在,在台灣很多時候「忍無可忍,無須再忍」的表達方式往往流於「表演式」私法正義——可以不管後果,但要保證有哏。
飛踹(不管是啥年齡層)如是,把國道龜車推撞到撞牆亦如是。
不管這有多瘋,總之這很可能就是決心暴力者人生「聲譽」高峰的閃光時刻;在他的人生中,從未有那麼多人願意為自己的演出搖旗吶喊。
這甘美的滋味一如食河豚,「值得其一死」。
李組長眉頭一皺,發覺案情並不單純
“茲事”型網紅就是這樣出名的啊
但是暴衝獲得掌聲的前提是「與己無關」
主要是我想腦海浮現的是路怒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