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於 10 月 10 日上午 5 時訊問後,認被告 3 人均涉犯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及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妨害電腦使用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吳姓、黃姓被告有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之虞,並審酌渠等屢次駭侵屬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中央廣播電臺的網路系統,甚至意圖於國慶日當天再次發動置換網頁之攻擊行動,危害國家利益情節重大,故向法院聲請羈押;另岳姓被告因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具保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實施科技監控(電子腳鐶),2命遵守不得再有網路攻擊中央廣播電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