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行》P278
當決定是透過好幾個人的行動而達成,個人就很容易推卸責任,指出反正會有別人來處理,或是聲稱自己只是遵照指示辦理。
委任、權威和分工的邏輯製造出不利於道德的環境。
企業、行政機構和組織如果在乎共善並且標榜社會責任,就應該要盡可能注意決策過程有清楚的責任歸屬。誰該為什麼事負責,如果組織發生了不當行為該追究誰的責任,這必須要一清二楚。
感覺上分散的「集體責任」必須轉移為個人責任。每個人都必須知道,他個人要「負責」,不能躲在其他人的決定背後,也不能用其他人的不當行為來替自己開脫責任。
只要有可能,組織要努力讓員工在行動時意識到自己具有關鍵性。即使基於效率因素,工作過程必須在分工的團隊和小組當中完成,對於誰要為最後的結果負起個人責任,也不容有任何懷疑。
在任何情況下都要避免讓員工以為還會有「某個人」再次檢查、核驗、在必要時加以修正,避免讓員工以為到最後是小組、部門或「某幾個」同事要負責任。為了提高承擔個人責任的意願,個人責任必須得到相應的獎勵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