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件事讓我覺得我錯到造成人家困擾,心裡過意不去,還是打出來吧

1.上週五長官要離職同事協助美編設計,付錢OK。我的認知是要趕快用加保,因為只能隔天週末加,那週五那天處理時間所剩不多。
我馬上就跟辦加保的同事講,也諮詢需要的單位負擔額。這些步驟是正確的程序。
但是因為校內簽呈跟契約書也都還沒好,所以我的同事在初版弄好以後(也就是這周一),覺得其實不用趕在上週末就開始算,而是選個充裕的月份就好。
主管也認同。
但因為加保已經弄了,所以變成不能。
那問題就出在我沒想好,所以造成後續麻煩
雖然我的行為是合法的,但是同事跟長官的做法是更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