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存。關於紅色宣言中提及的法條。
旅人可以補充法條相關內容 但勿摻雜非法條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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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第80條
1. 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2.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性交易: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對價:當事人之間除主觀上有以報償為姦淫或猥褻代價之認識外,尚需客觀上有報償之交付,始足當之。
社維法第91-1條:性交易區域(下略)
釋字666: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後社維法改為雙邊罰鍰,增加91-1作為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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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第40條
1.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佈、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少法第2條
1.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2.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3. 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4.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釋字623:(關於引誘)確定自己傳播的訊息在只有18歲以上的人看到。
刑法第235條
1.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釋字617:將猥褻物品區分為
a. 硬蕊:性暴力、人獸交等普羅大眾不能接受之物品 (認定無藝術、醫學、教育價值)
b. 軟蕊:寫真集、av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斥之資訊物品;且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aka有適當隔絕措施不罰)

硬蕊不能販售、流通,軟蕊只要用塑膠封套封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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