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上傳的沸沸揚揚的「跨女應徵時需要性別友善廁所」然後HR表示要去一樓無障礙廁所,之後應徵人員告性別歧視的案例我看完判決書了,結論:HR自己作死。

首先,應徵者(以下成為乙)已經在履歷上揭露自身乃跨性別人士,HR招募面試乙時就應有一定了解及可能會遇到的情況,不然就不要找來面試嘛。

接著雙方甚至分別於108年3月18日、4月16日進行了兩次面試,通常這種情況幾乎是篤定錄取,且這兩次面試提出的女廁需求HR皆未表示意見,爾後突然在5月9日告知乙說:其內部員工表示若遇到輔助參加人使用廁所,會等候其出來才去使用,並因公司租用大樓樓層並無性別友善廁所可供使用,另詢問輔助參加人是否同意使用1樓大廳之無障礙廁所之可能?

(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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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於隔日以電子郵件回復原告有關使用無障礙廁所之建議係屬歧視,原告後續即無回應,輔助參加人再次以電子郵件詢問面試結果,仍未獲原告回復,遂於108年11月25日向被告提出申訴書,主張原告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啊不是,當初就不要找來面試不就皆大歡喜?還浪費應徵者兩個月的求職時間幹嘛?如果這個HR的層級沒辦法跟其他員工、下屬明確的說:「我們是性別友善公司,將來會有跨性別加入我們,他的需求是如何如何,請大家互相配合。」就不要裝作進步腦招募特殊需求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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