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
按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承認」,乃債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除明示之承認外,尚包括默示之承認在內。此項承認無須一一明示其權利之內容及範圍等,以有可推知之表示行為即為已足。
又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時效完成前之承認⮕觀念通知
時效完成後之承認⮕意思表示
民法297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請注意是對債務人不生效力,讓與是有效力的。
補充
民法301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
生效力。
跟上面一樣,是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但承擔是有效力的。
a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給付遲延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d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b債務人對不可抗力所生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
c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如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A選項:法定抵押權只適用裁判分割.不適用協議分割(民法第824-1條第4項)
B選項:協議分割不動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
C選項:分割共有物而受金錢補償,只適用裁判分割.不適用協議分割(民法第824-1條)
D選項:共有人有不履行分割協議時,他共有人得請求履行分割協議,該履行分割協議請求權應適用15年之一般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完成,共有人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