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gan在choice theory of contract的一個主張是:以消極自由出發的契約理論(如Fried)沒有看到契約內部的複雜性(理論不能解釋商業契約)。我們是否可借用H.Smith的話說,Contract law其實是許多鬆散的模組,而原本的某些理論(如Fried)的問題在於未留意到私法本身是一種practice-based的複雜規則系統,因此單純的簡單加總或是top-down本身都是對此的過度簡化。
如果這個對於Smith 和Gold的理解正確(出自Sizing up Private law一文),那麼Dagan對於某些契約理論的批評,實則與Smith相似。而他基於subject去重新刻劃contract law(in choice theory of contracts ch.9),其實就是對於private law的模組建構(在這個意義上,他跟Smith是相似的)。
我認為這種做法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是,作為一個理論,Dagan的說法才具有指引的功能(只少我有個特定的方向);與之相反,Smith的理論好像除了重視模組協調跟降低資訊成本外,好像沒有辦法提供對於內容的指引。但這可能也是有壞處的:壞處是,如果Dagan的理論宣稱為一種universal theory 而不只是美國契約法理論(我不確定,因為他只論證這是general theory但沒有論證這是universal theory,雖然按理說大家會覺得這兩個可能多少互通),那麼我們似乎可能找到異國的例子來挑戰它(即便他在美國可能已經很有解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