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色本殊質像,聲元異樂苦。”明確了理事關係的基本原則之後,還要深入了解萬法殊相,從紛繁複雜的森羅萬象來悟入理體。
【2】“色”大約相當於物質,凡是我們的六根所能感受得到的,都可納入“色”的範疇。
【3】 “色本殊質象”,是說我們的六根所感受的現象界事物的本來面目,與六根依緣六塵而生的六境是很不相同的。
【4】 這是因為我們習慣於從一己的立場來看待世間萬物,由此而產生對事物表象的虛妄認識,與色塵的本來面目大相 徑庭。
【5】同理,“聲元異樂苦”,人們的耳根所依緣聲 塵而生的耳識,與聲塵的本來面目差之千里。 “暗”與“明”的關係猶如理與事、體與用的關係,
【6】“暗合上中言,明明清濁句”是說,在本體上似是符合上中根機的言句,放 在體用的角度去看,卻又是清濁分別見之境了。
【7】“四大性自複,如子得其母。火熱風動搖,水濕地堅固。”構成色法的 地、水、火、風四大要素,火性暖,風性動,水性濕,地性堅。
由 於四大和合的原因,使其自性不能顯現。只要透過四大和合的一切現象界事物而見到 四大的自性,就會在用中見體,如同因子而見其母。 “母”與“子”,就是體與用,也是共相與殊相、一般與 個別、理與事、心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