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誰能相信??昨天同事幫同事"花不到10分鐘"在會議室切蛋糕慶生,那四個人..被老闆強迫炒魷魚,還逼他們自己提出離職。強迫他們簽自願性離職。而且其中兩個各呆了一年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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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被迫離職人,公司只給工作天的薪水!也是說要告來告啊!然後調停會只派律師去(光律師薪水就不只該補給員工的薪資了)最後是勞工局不爽
說如果公司堅持要告,他們會調出以往紀錄,欠所有員工的一併討回,公司才補發給那個員工該有的薪水
唉!以前念書的時候這種例子看太多了,所以我就跳離所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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