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uncey01
15 years ago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毀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所謂"人"者 僅屬自然人 故某甲於網路上批評"某種類型團體"之言語無法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要件該當!
chauncey01
15 years ago
三個互不認識的律師高考及格者皆為此說
chauncey01
15 years ago
三個互不認識的台政大法研所學生 也皆為此說
chauncey01
15 years ago
東吳大學法研所刑法組同學也採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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