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達克
15 years ago
這則新聞...也未免太過離奇。首先,什麼是『傷害幼童罪』?又公然侮辱or傷害罪何時可上訴到最高法院了?另外女童家長所提診斷證明的證據證明力問題?...以上這些,要不是記者胡說八道,就是法官的腦袋長蛆... (但我認為前者可能性比較大!)
席達克
15 years ago
附上相關法條,在我國刑法只有傷害罪,侵害對象不分男女or婦孺。刑法32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席達克
15 years ago
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1.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下略)。』即知本案是不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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