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市政府不要再以【第三人】來混淆視聽,為己辯解。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二項,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住所,已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搜索票還要經法院同意。所以,白話一點,檢調已找到證據可以把楊錫安列為被告了。
morning茉莉花開
15 years ago
用抓蘇治芬的標準吧
morning1122: 可是郝爸爸有軍隊耶,檢調不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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