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公法牆人們,如果行政機關給予的指示建議是錯誤的,導致我後來被行政處分,我要如何救濟? 例如:我打電話去機關詢問相關規定,結果電話那邊跟我說這樣這樣,我照辦,但最後機關居然來了個行政處分,指摘我違反相關規定,有何主張或學者論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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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處分如基本上並無瑕疵,則應就前端之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提起救濟。但如果是志工就有趣囉~XD
究資訊告知 可能只是觀念通知 如果因此造成損害 就來個結果去請求權八! 不過要證明兩者關聯性有難度
上面還涉及回復原狀的請求要經由何種管道的爭議,我記得實務是認為要走國家賠償(可能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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