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冒用我們機構名義在FB成立粉絲團 除了檢舉 還有什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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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知道對方是誰耶 他冒用醫改會的名義成立粉絲團 不定期更新一些新聞連結 還用我們的名義回民眾問題@@ 部份言論與我們立場相左
刑法220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網路免費廣告可擴張解釋為文書)
另外民法19條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若有許多人打電話對他造成困擾,可再用這條侵權行為向你求償
民法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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