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洛米在流浪
14 years ago
latest #44
sumo_su
14 years ago
寫的好讚
Messiah.jis
14 years ago
(applause)
維尼在雨中
14 years ago
看到有人在為此事發動人肉搜索就覺得可笑又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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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
14 years ago
很有趣的觀點,給個讚!!
魚缸的小魚兒
14 years ago
事實已經不是重點 居然已成話題....
Giovanna
14 years ago
這則新聞最重要的顯然是新聞開頭:蘋果日報遭到讀著那位婦人的投訴,這才是關鍵,沒有她的投訴想必以頻果日報放頭版不會完全未經過查證
Giovanna
14 years ago
我只是很佩服總編輯的慧眼獨具
傑小森
14 years ago
我想以後撿到錢的人,大概選擇狠心吞掉的人會更多一些...
一股股
14 years ago
我覺得好好笑,最後面!好表喔~
Linda
14 years ago
jeremy_3c: 你的標題下的讚! (applause)
小曼曼
14 years ago
言之有理~~~所以新聞...看看就好啦~~
★Alaka says
14 years ago
自由時報有提到 似乎只當時在一旁的志工聽到誤會 記者也跟著誤會
★Alaka says
14 years ago
總之今天又出一個和解新聞 結果是怪警察亂說話 XD
一條魚
14 years ago
編輯和主管的問題,記者只是奴隸
一條魚
14 years ago
你和上面我貼的影片的作者有同感
一條魚
14 years ago
新聞台裡面比較正常一點的,大概是非凡吧.....
★Alaka says
14 years ago
其實明明是立意用來鼓勵人願意歸還遺失物的法律 不過若可以修法也不錯 例如: 改成明定經公家機關協助找回遺失物者要捐一成價金給國庫做為獎勵基金
★Alaka says
14 years ago
而對主動提交遺失物的人,經確認遺失者領回後,則都給予固定的獎金作為為此事花費成本的補償
★Alaka says
14 years ago
因為這類事情 鄉民的道德觀高於法律很多的緣故 但法律是客觀理性的評價雙方各自的損失和責任 才訂出可請求三成報酬的規矩
★Alaka says
14 years ago
要讓法律的標準也提升到 幫忙撿東西不可要求報酬,但是掉東西的人要負責補償 也是一種方法
★Alaka says
14 years ago
也可以每年頒獎表揚撿到貴重財物而願意拿到公家機關招領的人
★Alaka says
14 years ago
對呀 這就是鄉民輿論的問題 而且記者一開始的報導就整個毫無法治觀念
★Alaka says
14 years ago
其實全都幹走的人最貪心 卻通常不會被罵到 除非是被抓到
★Alaka says
14 years ago
以前訂三成 可能現在過高了 因為七八十年前 可能掉東西幫忙拿到警察局也要花上不少時間 現在則到處都是警察局派出所
★Alaka says
14 years ago
法律是規定 "得" 請求 而且要符合相關條件才有資格,不是規定一定要拿滿三成這樣 雙方若有歧見無法合意 可以請法院仲裁 畢竟疏忽的方法也有輕重差異
★Alaka says
14 years ago
例如: 皮包是自己恍神丟進垃圾袋送上垃圾車 而要動用一堆人幫忙翻垃圾找出來 跟 單純掉馬路上 被一個人撿到 這不同情況就有找回來所要花費成本的差別
★Alaka says
14 years ago
霸凌就直接立BR大法吧 XDDD 我覺得小孩子會變成對他人的身體不尊重 已經是很糟糕的狀態了
★Alaka says
14 years ago
人是一定有劣根性沒錯,所以才要教育,可是現在的老師難為 動不動就被家長告上法院 變成很多事情老師都不願意進行德育的教誨工作 只做智育的教育
連進財
14 years ago
讚!好文!
【柏™】
14 years ago
;-)
home-yan
14 years ago
(app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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