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luser
14 years ago
684: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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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years ago
所以382的剩餘價值就只剩下私立大學是受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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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years ago
剩下就是看判斷餘地(319)和大學自治(626)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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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years ago
還有蕭姓博士生亦可以提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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