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五股的總經理九點準時到辦公室, 住在捷運芝山站跟新埔站旁的兩位經理卻還沒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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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經歷裡從來沒有看過有人這樣子的出勤率還沒有被fire的, 沒有想到我自己的公司搞成這樣
扣錢, 但是他們都請假,昨天一個請病假另一個請事假
顯然我寫的露露長的英文「Important Notice」沒有人在理
我大概查了一下, 因為他們都在試用期, 所以隨時終止是不用預告的對嗎? 還有就是資遺費每滿一年發半個月工資, 不滿一個月的算一個月, 以夜店女來說她就是1/24的工資作資遺費, 沒錯吧?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回事,所以還是要預告,資遣費的算法是對的,不過他現在要自願離職了就不用擔心這些了XD 省了1千多 也好
喔 對啦 還有預告的部份 還要讓她請假去找工作 啊不過她也自動請很多了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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