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派報派啦~~是說記者寫得很不清楚,徐爵民院長也講得很不清楚。不過這很有可能是這塊領域欠缺專業記者導致的情況,哈!
我比較關心的是covenant not to sue或者是達成實質效果的條約就竟有沒有存在。
不過說真的,要在和解條約裡面放這種條款說是我們這行的ABC也不為過阿~所以我猜測是有的。另外一個這麼猜的原因,是工研院受到經濟部與國家的制約,如果是拿國家錢的開發計畫,一般情況下無法與廠商簽訂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
因此利用covenant not to sue來達成一定的效果,應該是很合理的設計。
經濟部身為工研院的主管機關,這個時候有必要去調閱合約作個通盤的瞭解~~
題外話,最近專利律師界流行起後酬計費的方式,實在是很令人感到困擾阿~~~
可是財訊報導得很嚴重呢... 看來也是跟專利利益分配有關. 工研院對公關這塊不是很會處理的樣子?
友達方面應該最清楚, 但是大家都很低調 (法律基本常識). 但是媒體非要問個清楚...結果就搞大了
就我看,財遜的內容寫得不清不楚的,後面整理的那部份很像是推估的,只是財訊沒有寫出推估兩字這樣。是說,工=公,這樣想就沒錯了,公家機關有公關做得很好的嗎?呵呵~~(在合約簽訂的過程中,跳進對方的圈圈的機率也不低就是了~~)
如果這些廠商正在與工研院有開發合約在走,那就要求工研院出示與三星的合約(if any)來看就好啦。一般而言,在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合作廠商可以要求對方提供相關的合約,把有機密性的部份遮掉就是了,一般來講多是與金額相關的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