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衛生署醫藥品查驗中心研討會只提到藥局販賣中草藥OTC療效,衛生署不承認國外藥典(美國藥典PDR)記載內容,為何沒有針對醫師使用 "非適應症 "藥品也視同使用偽藥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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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外PDR(美國藥典)記載內容適應症, 衛生署並不認同,會以"偽藥" 處理
衛生署不承認國外傳統使用經驗(PDR),是否阻斷未來台灣傳統中草藥行銷國外之路 ?
大家想想看....
另一點, 有些醫師使用藥品治療疾病,此藥品的適應症並沒有將此疾病列入適應症, 醫師卻視為"秘方" ,這種行為與 販賣使用"偽藥" 有何不同呢 ?
現在衛生署的想法: 必須遵照合法的適應症,不可自稱療效, 才不致於被當成偽藥 (與適應症不符)
首先~據我所知NCE在台灣被核准後~~醫師就可依paper~經專業判斷使用**非適應症**的專業權~~如果NCE未被核准~~則一律視為**偽藥** (未經核准上市的藥品)
衛生署希望廠商的植物藥(High Risk)全部要做植物藥新藥臨床試驗
醫師依paper使用藥品, 也要看paper 等級, 依照EBM對paper等級分類
很多paper都是國外的研究, 並不是台灣本土的臨床研究
就算醫師依照國外的paper, 也不代表適合用來治療黃種人的疾病
上市的植物藥High Risk 要做植物藥臨床試驗才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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